引言
笔者在参与某公司2024年第n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债券发行中比较少见的股权委托管理情形。笔者对此进行了相应的检索与核查,并将处理本案例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和核查方法做简单分享。
一、股权委托管理的定义与性质
1.1股权委托管理的背景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股权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在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未明确前,也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有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政府委托其他机构或部门持有。国家股权委托持有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与被委托单位办理委托手续,订立委托协议,明确双方在行使股权、股利收缴、股权转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国家股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授权方拟定有关协议”。
尽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目前已经被废止,但是文件的废止并不意味着国有企业股权委托管理行为的禁止,国有企业的股权托管仍未见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禁止,反而股权委托管理行为依旧受到国家支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的文件精神,对于国有企业应当切实加强监管,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定价、股权托管等方面的作用。为响应中央文件精神,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等各地的政府均出台相关政府性文件支持国有企业第三方机构的股权托管。
1.2股权委托管理合法性分析
实践中,国企股权委托管理一般是通过委托行使股东权利方式实现,如提名董事、委派管理人员,参与股东会表决等。股东作为委托方,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为委托关系。
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如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均应属有效。如股东仅是基于对第三方经营管理决策能力的信任对股东权利作出安排,在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该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应做有效认定。
二、 股权托管协议的主要规则及解读
2.1主要规则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20版)》D.17表(股权委托管理信息披露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20版)》MQ.8表(涉及股权委托管理信息披露表)中均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律意见书DF-4-5/F-4-5中结合协议核心条款对委托管理的股权有效性及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认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
同时,上述文件还规定了“重要子公司”的两种标准,以《定向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为例,标准一:D.17表脚注中规定“该类子公司单独或累计影响金额超过发行人*近一年或季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的净资产10%及以上,单独或合计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贡献超过发行人*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30%及以上”;标准二:DM-5-5脚注中规定“近一年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任一指标占比超过35%以上”。
2.2规则解读
核查结果呈现位置:不论是定向还是非定向发行,律师均应在法律意见书第四节“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之五“或有事项”项下披露核查结果。
核查主体范围:包括发行人、重要子公司。针对同一份文件中出现对重要子公司的标准规定不一致的情况,笔者认为实务中可以依据实际情况选择,*好是参考更严格的标准。
核查事项:主要需披露两部分内容,一是结合股权托管协议核心条款对委托管理的股权有效性及合规性,二是认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
核查结果:该股权托管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及对本次发行的影响。
三、 债券发行业务中的律师实务
3.1核查验证
前文提到,交易商协会《表格体系》要求承办律师对股权托管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及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认定发表意见。以下是笔者认为需要核查的事项和核查方法:
3.2法律意见
经过详尽的核查验证之后,法律意见书相关部分的表述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权委托管理事项均已取得某某国资委或某某政府批复,均已签订股权托管协议,股权委托管理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为某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某某国资委。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股权委托管理事项其所涉主体为发行人子公司,非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将发行人股权委托给第三方管理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表格体系》对重要子公司的定义,上述子公司均不属于发行人重要子公司。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股权委托管理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发行人注册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经过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表格体系》对重要子公司的定义,上述子公司属于发行人重要子公司,但发行人已经在《募集说明书》之投资者保护机制中添加事先约束事项或已添加控制权变更条款。
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