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视角正确认识彩礼以及彩礼返还规则

更新时间:2024-08-29浏览次数:708

在现代社会,彩礼作为传统习俗的一部分,依旧在男女双方的婚嫁过程中占据重要位置。长期以来,涉彩礼纠纷频发,但司法裁判对于彩礼的界定以及彩礼返还的规则确并不统一。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彩礼规定》”)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彩礼返还的条件与程序,也将会进一步统一涉彩礼纠纷的裁判观点。本文将梳理《彩礼规定》《婚姻解释》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并引入经典案例,对彩礼界定以及彩礼返还规则两个方面进行解析。

一、彩礼的本质与界定

彩礼界定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分其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这是处理彩礼纠纷的前提。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一方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物品。给付彩礼从本质上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旦婚约解除则面临彩礼如何返还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而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予,给付方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双方感情,是无条件的赠与,无论是否缔结婚姻,均不涉及返还问题。为了更清晰展示两者之间的区别与司法裁判规则,以下引入(2022)京02民终9311号案。

该案基本案情:刘某与赵某于2019年2月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11月28日赵某发现自己怀孕。2019年12月29日,双方举办订婚仪式。2019年12月30日,刘某经家人向赵某转账131400元。2020年5月6日,双方举办了婚礼,同年7月20日生育一女。此后赵某拒绝办理其与刘某的结婚登记手续。刘某要求赵某返还给其转账及花费的支出以及131400元彩礼共计30余万元。但赵某不认可131400元在性质上属于彩礼,认为属于普通赠与,其他转账和购买的贵重物品也都属于赠与,不同意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举办订婚仪式、婚礼并生育、抚养女儿,在此背景下,刘某本人或由其家人向赵某支付了一定款项或购买了一定物品。双方虽因故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刘某主张前述支付的款项或物品均为婚约财产,依据不足。现刘某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起诉赵某要求返还款项或物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二审法院认为:(1)关于131400元的性质,从刘某及其父母的收入来看,131400元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大额金钱,该款由刘某的家人向赵某转账;从给付时间来看,该款在刘某和赵某举办订婚仪式的次日给付。双方举办订婚仪式,应属婚约行为,刘某家人给付赵某131400元的目的在于增加婚约的稳定性,符合彩礼的性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赵某应予返还。但考虑到双方在举办订婚仪式后,举行了婚礼并生育一女,故赵某对该款不应全部返还,酌定赵某返还刘某的金额为8万元。(2)而对于除131400元之外的其他款项,则属于恋爱关系中的赠与,赵某无须返还给刘某。

根据以上案例探知,法院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属于彩礼还是一般赠与,会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比如,可以考察彩礼给付的时间是否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

同时,《彩礼规定》第三条还明确规定,以下几类财物不属于彩礼: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二、彩礼返还规则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彩礼返还规则,基于利益平衡价值以及家庭和社会和谐的要求,实行有条件地返还规则。

《婚姻解释》第五条规定了,三种彩礼而应当返还的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规定》第六条新增两种返还的情形:

4、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

5、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乃至生育子女。

(一)情形1、2的返还规则

对于情形1,原则上彩礼应当全部予以返还。

对于情形2,原则上彩礼也应当全部予以返还。因为此时,虽然双方已登记结婚,但夫妻关系不处于和谐稳定状态。给付彩礼包含缔结婚姻之目的,缔结婚姻并不止于办理结婚登记,还包含与配偶共同生活。若双方办理了婚姻登记,但夫妻关系一直处于不和谐稳定的状态,则该夫妻关系并未形成稳定的家庭共同体,这时,彩礼赠予的目的未得以实现,收取彩礼方应当返还彩礼。

(二)情形3的返还规则

如果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那么在离婚时,彩礼也应当返还。

(三)情形4的返还规则

案例引入:(2022)鲁14民终1192号

基本案情:张某某与王某1于2019年3月22日登记结婚,高某某与王某2系王某1的父母。张某某与王某1结婚前,张某某通过农业银行向高某某名下账户转账55万元。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1因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9月30日两人登记离婚,离婚当天王某1通过其母亲高某某银行卡向张某某转账8万元。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1、高某某与王某2返还其彩礼47万元人民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双方于2019年3月22日登记结婚,2019年9月30日登记离婚,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张某某给付的彩礼数额巨大,是2021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余倍,该笔彩礼的来源是其父亲的死亡赔偿金。张某某给付如此巨额的彩礼是为了与王某1缔结持续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并未真正形成互相扶持照料、互相履行义务的家庭共同体。且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1因刑事犯罪导致双方婚姻破裂,王某1对此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共同生活状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酌定返还40%彩礼即22万元畸低,返还标准应当符合反对婚嫁陋习、天价彩礼等不良风气的社会价值引领,因此二审法院认为王某1应返还彩礼的90%即49.5万元为宜,扣除已经返还的8万元,王某1需要再向张某某返还41.5万元。

虽然该案例发生在《彩礼规定》颁布之前,但裁判规则跟《彩礼规定》的规定一致,对于情形4的返还规则一般为比例规则,该比例法院一般会从如下三个方面考量:

1、给付彩礼目的的实现情况。彩礼给付的目的是为了缔结稳定和谐的婚姻关系,若是该目的未能实现或是实现程度不同,会根据目的已实现的阶段来认定彩礼返还的比例。

2、双方的利益平衡。一般会综合考虑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实际付出情况,确认彩礼返还比例。

3、彩礼的现实状态。彩礼若是用于夫妻生活中正常开销或是婚礼筹备等,视为双方共同使用,应当将该部分削减,不视为应退还部分。

(四)情形5的返还规则

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相关法律条文: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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