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蟑螂如何遏制?(上)——案例探讨&浅析中美商标规范差异

更新时间:2024-02-23浏览次数:1029

商标蟑螂,英文称作”Trademark troll”(商标洞穴巨人),是形容某人或团体注册商标的行为,其主要目的并非使用该商标,而是威胁或起诉其他商标原创者以谋取利益。这一术语灵感源自童话中的洞穴巨人,类似于巨人强迫桥上路人交“过路费”之情景。

“商标蟑螂”的行为在商业实践中并非新鲜事物,有大量案例都表明了这一现象早已在全球范围蔓延。许多商标蟑螂通过大规模注册与他人商标相似的标识,成功建立了所谓的商标“领地”,在商标原创者试图开发新市场时提出高昂的使用费用,或者通过法律诉讼途径寻求回报。

本文将分享“商标蟑螂”的常见侵权情形和案例展开探讨,并浅析中国商标法对此有何规范和保护。

让我们先从近期的案例中对所谓“商标蟑螂”进行初步了解:

2020年末,四川藏族男孩丁真一夜之间爆红,成为各大品牌和景点的热门代言人。然而,这场红潮背后带来的商机也引发了商标领域的激烈争夺。有所谓的“商标蟑螂”迅速抢先注册与丁真相关的商标,并以高价兜售,其中一则售价已飙升至18万元人民币。

根据公开数据,截至2020年12月13日,涉及“丁真”的商标注册申请达122件。其中,有18件由丁真所属的理塘县文旅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而其余百余件与丁真及其公司无关。湖南一家电子商务公司快速申请了13项与丁真有关的商标,并开始在网络上公开销售。此案例中这类对网红、热词的抢注行为带有明显的恶意或企图,*常见的是注册与知名品牌相似的商标,试图囤积商标以转卖获利。

然而,后续调查显示这些与丁真相关的商标多数仍在申请阶段,尚未正式取得注册,因此并未取得资格。在接下来的抢注特斯拉商标案例中,我们会看到抢先注册商标引发的的长期纠纷。


特斯拉在中国市场的商标困局

案情经过

2006年,广东商人占宝生成功在12类商品上注册了“TESLA”商标。特斯拉公司成立于2003年,初次进入中国市场后,便发现广东商人占宝生已在相关商品上注册了“TESLA”商标,从而掀起了双方之间的商标纠纷。

2013年,特斯拉公司提出要求连续三年停止使用“TESLA”商标的申请,试图撤销占宝生的商标注册。同年9月3日,特斯拉公司向法院提起两起诉讼,指责占宝生侵犯了其著作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特斯拉公司要求法院裁定占宝生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110万元和310万元。

占宝生则在2014年6月30日提起反诉,声称特斯拉公司及其销售商拓速乐公司销售“TESLA”牌电动汽车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法院判令特斯拉公司及拓速乐公司停止销售“TESLA”牌电动汽车,关闭展厅、服务中心、超级充电站,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394万元。


判决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特斯拉公司与占宝生之间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案件。协商的结果是,占宝生同意放弃使用“TESLA”等有关标志,而特斯拉公司则不再主张对占宝生的赔偿损失。

此外,其他法院正在审理的特斯拉域名纠纷、“TESLA”商标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撤销行政案件、“TESLA”商标宣告无效行政案件等一系列案件也都在这一次调解中得到解决。整体而言,这一解决方案为特斯拉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发展扫清了商标障碍,提供了更为稳定的法律环境。这一调解不仅妥善解决了纠纷,也为相关方在未来的商业合作中奠定了基础。


案件背后

虽然双方*后在法院的调解下选择了庭外和解,但在此我们不妨进行这样的假设:

在此案中若占宝生继续选择与特斯拉公司展开诉讼,他仍在法律上处于一个不利地位,在他抢注特斯拉商标后,并未推出一款名为“特斯拉”的知名产品,特斯拉可能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主张占宝生并未实际使用该商标,使得这一行为构成恶意抢注。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结语

商标蟑螂问题并非独立于某一国家或特定行业,而是一种全球性的现象。这种现象的普及对商标保护体系提出了严峻挑战,尤其是在数字化时代,商标被广泛应用于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商标蟑螂通过大规模注册与热门品牌、名人或热词相似的标识,试图通过威胁或法律诉讼牟取暴利。这种行为既损害了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商标体系正常的运行和商业创新的发展。

在下期文章中,我们将重点分享美国“商标蟑螂”的案例,以及介绍美国商标法中针对此类现象的规范与治理的四款法条。通过中美不同法律规范进行对比与分析,为解决类似商标问题提供更多的思考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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