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一种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而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若想争取减刑,则需要满足减刑的条件。减刑的条件,确有悔改表现,确有悔改表现的构成主要有四大要素:改造表现、财产刑、犯罪情节、犯罪影响。其中大多数罪名犯罪情节和犯罪影响对减刑影响不大。对减刑有影响的是为改造表现和财产刑为主。对于可以减刑的,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一、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主要指: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需要注意的是,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二、服刑期间有立功表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三、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四、减刑后的实际执行期
1.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3. 被人民法院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五、减刑的幅度、间隔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1.减刑起始时间
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但在缓刑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得少于一年。
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幅度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3.间隔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二)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
1.起始时间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
2. 减刑幅度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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