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电子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23-10-07浏览次数:509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快递物流行业的迅速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网络购物通常缺乏缔约时的磋商谈判过程,主要依赖于购物网站系统的订单记录以及快递物流面单等。因此,判断网络购物的电子合同是否成立及其效力问题,对于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


01 什么是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电子数据为载体,以电子通信等方式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般由合同条款和电子签名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根据该条规定,电子合同是书面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本质仍是合同主体之间的合意,与传统的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仍要遵循传统合同效力的认定因素:合同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


02 电子合同何时成立?

完整的网购流程包括商品信息展示、提交订单、支付货款、交付运输、货物签收等多重环节,其中商品信息展示、提交订单环节主要通过淘宝、京东、闲鱼、抖音商城等购物平台、甚至私人聊天对话(譬如近年来兴起的微信购物群)等网络渠道进行,缺乏明确的要约和承诺标志,合同成立时间的确定远复杂于传统线下交易。线上商品展示页面性质的认定是判定合同成立时间点的关键,学术界存在“要约说”“要约邀请说”和“依不同情况区分说(区分数字商品和实物商品、广告页面和购买页面等情况)”。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也存在不同的裁判思路。但是,电子合同本质上仍然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这一点与传统合同并无实质区别,因此,其成立仍然遵循《民法典》中规定的要约和承诺的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完善了电子合同规则,对日益增长的线上经济往来和交易进行了适时的回应。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款明确规定了通过互联网签订的合同的成立时间。


因此,前述关于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依然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约定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合同的成立时间;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平台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属性、数量、价格等内容具体明确,另一方选择该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订单提交成功表明承诺已经到达要约人,此时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成立。对于网络商品展示页面传达了商品的图片、标价、参数、库存、客户评价等具体明确信息,并且含有“几日内发货时间”“立即发货”等表示愿意恪守其标识之约束的意思表示,应该认定为出卖人提出的要约;买受人提交订单成功则视为承诺,即合同成立;买受人付款和出卖人发货属于交易双方各自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


03 电子合同的效力判断

(一)严格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传统书面合同系各方当事人通过面谈进行协商缔约,该缔约方式能够当面辨别、认定合同主体的缔约能力,从而减少潜在风险,但网络购物电子合同往往是某个APP软件或者小程序等操作缔约,合同当事人互不见面,所有流程往往通过手机按键或者鼠标移动来完成,很难得知其他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更加确定了合同主体处于不确定状态。


(二)严格审查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由于电子合同缺少磋商过程,如何判断电子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商家的商品信息界面,显示的售卖商品性质、材质、价格、数量、质量的承诺等等信息,是商家对标的物做出的说明,买家选择某项商品的大小、颜色、对应的单价、填写的收货信息,双方通过这一基本流程完成了对商品买卖的基本内容的约定。但是,商品可能存在虚假标注材质、质量问题等等,都有购物平台强制商家提供的七天无理由退货、质量问题退还承诺等。因此,即使订立合同时,可能因虚假信息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也可以通过后续退换货措施等,解除或变更买卖合同。


(三)电子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电子合同时,不但会从合同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即契约自由来认定合同是否成立,而且还会从当事人意图使自己所订立的合同能够发生其欲追求的私法上的效果,那么合同就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从而认定不成立。如若合同违反的并非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则合同不会仅因此而无效,若电子合同当事人违反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会导致合同部分或整体无效。所谓公序良俗,是指一般社会利益和善良风俗。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规定为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助于弥补具体规范的不足,能够对在形式上不违反法律,但内容却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相悖的合同起到良好的规制效果。


线上购物正以蓬勃之势在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中占据日益重要的地位,厘清网络购物电子合同效力问题,规范网络购物行为,也是公平保护电商、网络卖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网络购物时,谨慎挑选、理性下单,既要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避免买家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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