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您*关心问题的十问十答

更新时间:2023-07-06浏览次数:1629

show_464649834_1688462847549.jpg


“民间借贷”纠纷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高频纠纷,立法部门对此尤为重视,从2020年*高法两次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到2021年《民法典》的正式颁布,“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审判规则相较于之前发生了很多变化,但是面对规则的变化,很多当事人针对关心的管辖、时效、利息等问题仍然无法理解运用,可能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选取“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部分高频问题,结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针对性地予以解答,希望能够为读者带来一定的指导。


【问题】1:借款人欠款未还,应到何处法院起诉?是否一定需要到借款人所在地起诉?

答案:不一定。

解析:首先,约定管辖优先。如果借贷双方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对管辖有约定,则出借人应在约定管辖的法院起诉。其次,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则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在“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中二选一。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而“接受货币一方”在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此在欠钱不还的索债案件中,债权人既可以在被告住所地,即借款人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即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


【问题】2:既有抵押又有保证的,债权人是否可以选择按什么顺序主张权利?

答案:可以。

解析:但债权人的选择顺序应按照《民法典》第392条的规定,受到如下限制:(1)有约定从约定;(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3)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3:单位内部集资是否会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答案:单位内部集资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才是合法的。

解析:企业内部集资的合法性取决于三个方面:1、集资用途必须是用于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此为单位集资正当化*重要的前提;2、出借人必须严格限定在单位内部,但内部职工不包括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通过公开招聘任用的公司人员;3、内部集资需采用合法的借款方式,仍然需要符合民间借贷相关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调整,例如,如出现承诺利率过高,就完全与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和资金基本完全相悖,也根本就不具有偿付能力等,则此时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如果不能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则基本可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问题】4: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是否可从主张权利方起诉之时起算诉讼时效?

答案:可以。

解析: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的诉讼时效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年。但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司法实践中常常按照如下时间节点起算:一是,从主张权利方起诉之时起算;二是,从债权人主张债权且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之日起算。

民间借贷中的利息一直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为热点及敏感问题,同时也常常成为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民间借贷中的利息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借款期内利息、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因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针对所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金钱给付义务而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不仅仅针对民间借贷纠纷,因此在此不赘述。


【问题】5: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利息,主张利息能否得到支持?

答案:不能。

解析: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款期内利息诉求不能得到支持。但是未约定利息,不影响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


【问题】6:民间借贷中虽约定利息,但利息约定不明,例如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1分”、“1分利”等,主张利息能否得到支持?

答案:不一定。

解析:能否得到支持依借贷主体的不同而不同。如果借贷双方均为自然人,则利息约定不明,借款人不支付利息;如果借贷双方中有一方未非自然人,法院会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问题】7:民间借贷中的利率上限是多少?

答案:一年期LPR的四倍。

解析:按照民间借贷新规,民间借贷的利率计算标准的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参照*新公布的2023年6月20日一年期LPR为3.55%计算,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为14.2%。

该利率上限针对所有民间借贷中所有的利率,包括借款期内利率、逾期利率、同时或分别主张违约金和逾期利息等情况。


【问题】8:民间借贷能收复利吗?

答案:可以。

解析:民间借贷新规有条件地认可了复利。复利俗称“利滚利”、“驴打滚”等,即将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借条等债权凭证。民间借贷新规以整个借款期的本息和为复利的合法性设置了一个上限,即以*初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来计算包括前期和后期在内的整个借款期内的本息之和,超过这个上限,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问题】9: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是否能够主张?

答案:能主张。

解析: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民间借贷新规第29条对逾期利息的支付做了明确区分,具体情况如下图:

演示文稿1_01(1)(1).png

 

【问题】10:民间借贷中,已支付的高额利息要退吗?

答案:不一定。

解析:民间借贷新规以其颁布实施的日期2020年8月20日为时间节点,区分出在时间点借款合同是否成立、法院是否受理来细化了不同的情况下,已支付的高额利息是否需要退还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图:

微信截图_20230704164024.png 

 法条链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7号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百四十四条、**百四十六条、**百五十三条、**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初借款本金与以*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全国热线:023-63067180
邮箱:jianshilaw@163.com
公众号
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