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理应从维系合同关系和提高合同利益的角度出发,善意地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进行规范管理,劳动者亦应尽勤勉义务。
但法律也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激烈的职场环境中,员工的流动性日益增加,劳动者可因各种原因行使单方解除权,而有效的工作交接就是确保用人单位平稳过渡和业务连续性的关键。广大劳动者离职时也应当按照约定,与用人单位办理相关工作交接。然而,当员工离职却拒不配合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又该如何应对呢?
1.规范离职流程
如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离职手续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对公司可要求员工赔偿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因员工违反规定、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企业损失的,企业可就招收录用该员工所支付的费用、为该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员工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主张赔偿。深圳地区就对此出台了细化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九十九条,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的,应予支持,但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具体情况酌情进行确定。
鉴于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中设置和完善离职交接条款,并明确员工负有的离职交接义务、交接的事项、具体流程、时间节点,并约定不履行离职交接义务时对应的损失和责任等。
2.暂缓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如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因此,涉及经济补偿金支付的,如员工拒不交接工作,用人单位有权暂缓支付经济补偿。这种督促方法既合法又有效,因为支付经济补偿金通常是离职流程的*后一步,确保员工在离职前完成所有交接工作,有助于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利益。
3.用人单位注意
1. 员工不配合交接工作时,不可直接扣发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此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明确指出,劳动关系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因此,就算员工离职时未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也不能直接扣发工资。
2. 员工不配合交接工作,仍需开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保转移。
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保转移,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遇到恶意不交接却强烈要求开具离职证明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开具离职证明给该劳动者。同时,在离职证明中客观地载明“该员工与本单位尚未交接完毕”。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社会保险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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