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对指南

更新时间:2024-09-02浏览次数:914

在劳动关系中,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不仅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义务,更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基石。如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依法对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然而,面对劳动者以各种理由拒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如何妥善处理,以避免法律风险并维护自身权益?

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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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16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维系劳资关系的基础,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确定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等,用人单位都有可能面临支付双倍工资、赔偿金等的法律风险。

二、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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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处需要支付的二倍工资自第2个月开始,*长11个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面临以下两个主要法律后果:

(一)二倍工资支付风险。该二倍工资自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即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届满的次日),至实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日止;但是,二倍工资的计算期限*长为11个月。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动成立风险。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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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以用工“一个月”划分,法律后果以及相应的对应措施不同。

(一)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

特别注意,即使满足上述条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仍需确保所有程序合法且证据充分,具体分为三步:

·**步:用人单位需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督促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步:若劳动者仍拒绝,再次书面通知并明确告知法律后果,此时,劳动者仍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候,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步:保留所有书面通知的回执作为证据。注意上述程序都要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取得通知的回执。若后续劳动者诉诸于法律,这些书面通知材料就是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从而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利证据。

(二)入职超过一个月

如果劳动者入职超过一个月,则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支付双倍工资。如此时用人单位才采取上述书面形式要求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有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例如:劳动者在入职后第二个月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对该劳动者入职后第二个月支付一个月二倍工资以及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总之,面对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应依法行事,通过书面通知、证据保留等方式降低法律风险。同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劳资双方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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