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KTV豪掷200万,丈夫欲要回

更新时间:2024-08-07浏览次数: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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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关注到这样一条新闻,浙江杭州的曹先生向媒体反映,其妻子在一家KTV消费近200万,其中一百多万用于酒水消费,另外约六十万转给了KTV的两名男模。这些转账记录中,动辄成千上万,更不乏“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曹先生认为这些“消费“存在猫腻,想要回钱款。

从法律的角度上,曹先生是否有机会要回钱款呢?

一、关于酒水消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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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新闻中,曹先生提及妻子在KTV消费中,消费有大量洋酒,少则一两万,多则四五万一瓶,有部分妻子带回家中的洋酒曹先生认为价值不足。

关于该部分,曹先生想要回钱款,核心在于KTV是否对曹先生妻子的消费问题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即KTV是否对曹先生妻子消费的酒水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商品效果,或对曹先生妻子允诺某种无法履行的承诺,使其陷入错误认识后,高价购买不具有宣传价值的商品,如果没有上述情况,KTV的消费属于正常消费范畴,那么妻子作为成年人,无法要求商家返还款项,以“销售虚高价格的商品,赚取暴利“为由,主张退回钱款的,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如KTV存在上述行为,在曹先生妻子消费过程中刻意隐瞒欺诈的,可能因欺诈、重大误解造成消费行为可撤销,严重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曹先生可以通过刑事退赔的方式取回钱款。

二、关于男模转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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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法证实该转账款项属于借款、交易往来款项等法律关系,通常认定为无偿赠与,在新闻中,曹先生妻子陈述向两名男模转账金额约三十余万元,如曹先生妻子所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曹先生同意的,通常被认定为无效。特别是在本新闻中,曹先生妻子作为已婚人士,向婚外异性赠与大额财物,相关行为涉嫌违背公序良俗,曹先生有权追回。

2024年4月7日,《*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五条为“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以对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虽然意见稿中限定为直播打赏,但对曹先生要回钱款也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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