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管理规则研究:国资委直接和间接持股并存的国有独资公司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24-07-23浏览次数:832

引言

2023版《公司法》,对于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作出了较大变化和调整——增设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过半数的要求,国有独资公司不再设有限制的董事任期。

那么哪些公司属于国有独资公司,哪些公司需要按照此次新《公司法》的要求进行调整,在新版《公司法》施行后,尚需追根溯源,从源头上对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准确认定。

国资公司(企业)的横向和纵向体系

我们先看下国资公司(企业)的横向排列:按照血统,分为纯国资和混血两个体系。混血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纯国资体系,就是国有全资的公司和企业,整个资本构成都是国资。

接下去看纯国资的纵向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分了层级:**个层级是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第二个层级是国家出资企业所出资企业。

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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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总结,国家出资企业国资委直管;国家出资企业所出资企业,由国家出资企业直管,不由国资委直管。

在纵向体系中国有独资公司的层级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属于国资委直管一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互动交流”之“问题选登”阐述的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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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国资委对所出资公司直接持股100%,此情形可谓一目了然,该公司必然是国有独资公司。

但是国资委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并存状态呢?

甲公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A持股45%,乙公司持股55%,乙公司是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A全资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A对甲公司直接持股45%,间接持股55%,合计实际控制100%。

按照前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如何定义的问题咨询》,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是一级企业,不包含子企业。如果从控股股东方面追溯,甲公司虽有国资委直接持有的45%股权,但其控股股东是乙公司(持股55%),乙公司是国资委一级企业,那么甲公司已经成为二级,成为国家出资企业(即一级的乙公司)所出资企业(二级)。如果从国资委直持部分(不考虑控股股东问题),甲公司也是国资委直接出资的企业,是不是又属于一级,属于国家出资企业呢?

带着上述困惑,笔者向国务院国资委求助,但得到的回复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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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具体情况”,问题所涉的情况是笔者实务中的真实案例,只是在问题中将真实公司名称进行了替换而已,而且上述问题根本不是“具体情况”和“具体问题”,所咨询的问题已经把具体情况进行了提炼——国资委直持加间接持有的公司如何认定?笔者揣测国务院国资委无法明确答复的原因如下:

 一、无论是《公司法》还是《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名称类定义,无如何认定的具体标准。国有独资公司限于国资委一级,也不是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仅仅来自于国务院国资委官网的一个问题答复。

二、国家出资企业股权架构的多元化发展,已经改变了原来国资委100%持股的国有独资公司股权结构模式,而是出现了国资委及其一级企业共同持股的模式,而此种模式下如何界定仍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意见及建议

笔者意见

笔者认为,在国资委及其一级公司共同持股情形下,应按照控股关系进行界定。如国资委控股,一级公司参股,此类公司应认定为国有独资公司(主要的管理权力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义务都是主要归属在国资委);如国资委参股,一级公司控股,此类公司应认定为国家出资企业所出资企业(二级),而非一级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的管理权力和义务直接的少,间接的多)。

立法建议

建议就国有独资公司认定标准,国资委和其一级公司共同持股情形如何认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立法研究,*终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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