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架构设计中的风险管理之税务风险管理 — 个人所得税(二)

更新时间:2024-06-12浏览次数:1135

引言

在上期文章中,针对原始取得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分别从非货币财产出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股权奖励和技术入股四个方面进行了系统阐述,初步建立了原始取得股权的个税风险管理体系。

本文将针对继受取得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分别通过相关义务人、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股权转让税款的核定征收等8个方面进行展开分析,通过两期实务文章全景展示股权取得中的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为实现有效的股权架构设计中的个人所得税风险管理提供重要基础。

根据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时,相关税务重点问题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相关义务人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此处指受让方为企业的情形,如果受让方为自然人,则由转让方自行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股权发生转移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应纳税额】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即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也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原值】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式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来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13条第2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股权转让税款的核定征收】

在出现以下情形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认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例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净资产核定法。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观税务机关可参照税务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2、类比法。

首先,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其次,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3、其他合理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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