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之股东以债权出资的法律事务探析

更新时间:2024-05-27浏览次数:569

股东可以用债权出资吗?一直以来,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2023年新《公司法》正式落地并将于2024年7月正式施行,其就股东以债权出资作为典型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形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法律层面结束了司法实践中关于债权能否作为股东出资的争议。那新《公司法》施行以后债权出资的类型有哪些?债权出资应该满足哪些条件,怎样化解债权出的资风险?本期文章给您答案!

一、新《公司法》中债权出资的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债权出资的类型

股东以债权出资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以对目标公司的债权出资和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

(一)股东以对目标公司的债权出资

出资人或股东以其对目标公司享有的债权出资,转为其对目标公司的股权,实践中简称为“债转股”。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将公司债权人转变为公司股东,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非货币出资方式,特别是在重整程序中,其法律规制也较为完善。实践中该种方式被广泛应用,对债务人而言,能降低企业的债务负担和利息支出,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对出资人而言,可通过债转股的方式抵缴出资义务、化解不良资产风险,同时在企业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情况下,可以以较小成本获取公司股权。此种类型的债权出资争议不大,本文不展开论述。

(二)股东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

该种出资方式是以债权转让为基础,出资人将自己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公司,公司受让债权的同时赋予出资人股东的身份。因此,债权转让构成了股东债权出资的基础,股东债权出资需要满足法律有关债权转让的要求,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在通知债务人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故债权出资自股东与公司签署债权出资协议之日起生效,除了从属于原债权人股东自身的权利外,其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保证、质权、优先权等一并转移给公司。

三、什么样的债权可以用于出资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债权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因债权的实现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债权出资应当经过严格的评估程序,并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权利转让等手续,出资才合法有效。实践中,债权出资应符合以下条件:

用于出资的债权应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

用于出资的债权应是合法有效存在的确定债权,非法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得作为出资;

用于出资的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权出资人应当对其出资提供相应的担保,声明保证在债务到期后不能有效受偿的情况下,由其补足出资或者以提供的担保物抵充出资。

例如,在(2022)鲁民终311号案件中,中通集团公司未能按照上述法定要求出资,被法院认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认为,中通集团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52笔债权共计26938736.09元的出资债权,是否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是否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是否存在不能实现的风险和实现的成本等诸多因素,在对债权出资的价值进行评估时均未考量;中通集团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用于出资的52笔应收账款债权是合法有效存在的债权,亦未举证证实其在将涉案52笔债权以出资的形式转让给中通物流公司后履行了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故认为中通物流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

四、债权出资的程序

(一)对出资债权评估作价

根据新《公司法》第48条之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价值。

(二)依法办理债权转让手续

新《公司法》第49条第2款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三)依法形成股东会决议

新《公司法》第66条第2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新《公司法》第34条、第40条之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登记事项未经变更登记的,将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五、债权出资的风险

(一)股东以虚假债权出资

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缺乏公示外观,因此债权真实性的考察难度较大,存在较高债权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风险,事实上虚假债权在实践中也确为一大问题。

(二)债权到期,但无法兑现。

若相应股东以债权出资,到期后却因种种原因不能足额回收资金,那么该股东也不承担出资不实的风险,公司将面临资本损失的后果。

(三)股东出资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

债权作为一种请求权,其实现需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3年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将可能丧失胜诉权。此时,债权的价值显著降低,其实现也将变得极为困难。

(四)无效的债权出资

专属于人身的特殊债权不能出资,例如抚养费请求权,抚恤金请求权等。如果以此等债权出资,那么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六、债权出资的风险防范

(一)债权出资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签订详细的债权出资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作出详细约定,要求债权出资人对其出资提供相应的担保,预防出资不到位、虚假出资和价值评估不实等行为,作为出现利益损失时的法律保障和救济。

(二)充分运用股权事权制度

对于出资债权真实性风险问题,如果作价出资的债权本身虚假,则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虚假,公司可以要求股东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公司可以根据新《公司法》第49条的规定,请求出资不实的股东补足相应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一并进行赔偿。公司还可以根据新《公司法》第52条第1款的规定,向出资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相应股权。

(三)严格履行债权出资的法定程序

股东以债权出资应合法合规,公司及出资股东应认真履行评估义务,聘请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出资债权进行作价评估,严格审查出资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债务人的清偿能力等有可能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并关注出资债权的清偿日期,股东以债权出资后,公司还需及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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