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李女士、任先生先后自2000年5月、2004年5月入职重庆某上市民营企业,长期以来,劳动报酬均远在重庆市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以上;但该企业并未按前述两名员工上年度的平均月工资为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甚至仅为重庆市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同时,该企业还存在未安排年休假且未发放加班工资等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情形。
2022年3-4月,本所曾凡江、罗莲律师团队正式接受李女士、任先生的委托,以维护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过近2年的努力,李女士、任先生有关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要求获得了北碚区人民法院、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审判决【二审裁判文号分别为(2023)渝01民终1976号、(2023)渝01民终3982号】支持,获赔金额分别高达23.7万元、19万元;任先生、李女士有关补交养老保险的请求,在经过沙坪坝区社保局稽核后,目前已移交沙坪坝区税务局向该企业进行征收并已补交至养老金账户。
特别提醒: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的仲裁时效为离职后1年。虽然补交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没有稽核或征收时限,但劳动者办理退休后依法不能补交,且人民法院暂不受理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诉讼,只受理用人单位不办理养老保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诉讼。
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