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证人的遗产,继承还是放弃?

更新时间:2024-02-29浏览次数:495


根据保证合同、保证条款或者保证承诺书的约定或承诺,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息和债权实现费用时,在保证期间内应债权人要求,保证人负有在保证范围内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那么,当出现主债务尚未到期而保证人突然死亡时,对保证人的遗产,继承人是选择继承,还是放弃?


一、法律依据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预计负债。

1.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2.各类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

3.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预期补偿金额。

(二)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1.或有负债的种类及其形成原因,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

2.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3.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三)企业通常不应当披露或有资产。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

根据《民法典》前述规定,对于保证人死亡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果继承人选择继承,则应当以其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进行清偿;如果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则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然而,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前述规定,保证人对主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担保所形成的债务属于或有负债,其因保证合同、保证条款或者保证承诺书的约定或承诺所形成的义务属于潜在义务,其是否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担保责任是不确定的,在保证人死亡时,主债务并未到期,并不能判断主债务人是否在未来对主债务不具备清偿能力。

笔者认为,对于是否继承和处分已死亡保证人的遗产,如果继承人非要等待主债务到期时才根据主债务人是否清偿主债务作出决定,这既不利于有效保护继承人的利益,对继承人显失公平,又不利于遗产的有效利用和流转。因此,以保证人死亡时的应承担保证责任状态来立法,更有利于定分止争。

 

二、地方法院裁判倾向和司法判例

(一)上海地方法院倾向性意见

人民出版社2022年12月**版《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第6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重点问题(二):保证人死亡,继承人是否应当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应当区分保证义务是否转化为保证债务;保证义务于保证合同生效时产生,保证债务则发生在主债务到期未清偿及债权人于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或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债务尚未到期,保证人仅有保证义务,没有保证责任,此时保证人死亡的,保证人的遗产不再用于承担保证责任;若债务已经到期且未获清偿,此时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已经转化为保证责任,保证人死亡的,其遗产应当用于清偿已经发生的保证责任。

(二)北京地方法院倾向性意见

《北京法院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业务问题汇总》第7个问题:

保证责任发生前,担保人死亡,继承人是否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偿债义务?

观点一:担保人在保证责任发生前死亡,其人身权利已终结,此时主债务还未产生,承担保证义务的主体即已死亡,故担保人不对其死亡之后发生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继承人不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偿债义务。

观点二:与观点一相反,认为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担保人的继承人应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偿债义务。

倾向性意见:观点一。

 (三)其他地方法院三种不同倾向的司法判例(主要摘自《法务之家》李玉林律师的《相反的判决:保证人死亡后,继承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死亡后,继承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贾某与白某、赵A、赵B、赵C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2019)陕01民终13130号】裁判要旨:保证担保属于人保,是一种信用担保。本案保证人在借款担保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前去世,主债务尚未到期,债务是否会得当清偿无法确定,保证人还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死亡,保证人存在的信用也归于消灭,其遗产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死亡后,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贾某、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2021)鲁01民终4388号】裁判要旨:被继承人死亡后,虽然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但其生前个人所负有的债务并不因死亡而免除,其遗产仍将作为生前所负担债务的责任财产。继承人应当在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死亡时,若保证义务已转化为保证责任,则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不承担保证责任

供销社、久盛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2017)黔23民终605号】裁判要旨:保证义务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通过订立保证合同为保证人设定的民事义务,保证义务自保证合同有效成立时确立,义务的内容是保证人的可能债务负担,也称“或有之债”。而保证责任是指债务人到期未清偿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保证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保证义务是保证责任的前提,保证责任是保证义务的归属。保证义务自保证合同依法成立时产生,而保证责任在债务到期未得到清偿或主债务人违约后产生。保证责任的产生以债务人不承担或不能承担清偿责任为条件。当保证义务转化为保证责任后,保证人才需承担保证之债。从保证义务和保证责任的理论出发,保证人的遗产是否应当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关键在于保证人死亡之时,保证责任是否已产生。如果保证人死亡时保证责任还没有产生,由于保证人的保证义务仅属于或有之债,保证义务还没有转化为保证责任就因公民死亡而消失,因此,保证人的遗产不应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死亡时保证责任已产生,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义务已转化为保证责任,或有负债已转化为实有负债,保证人死亡后的遗产应当用于承担保证责任。

 

结语:

保证人死亡后,对其遗产,继承还是放弃?既取决于可继承遗产价值金额和承担保证责任金额的对比,更取决于继承人是否应当以其继承的遗产承担保证责任。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点在于保证人死亡时保证义务是否已转化为实实在在的保证责任。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要开拓视野和提升认知,只有掌握的知识和技巧更高一筹,方能作出更正确的判断和更佳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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