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承中,继承人可能因为各种因素选择放弃继承权,或者在放弃继承权后又后悔的,那么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如何认定呢?
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我国法律规定如下:
《民法典》**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三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第三十六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在实务中,认定放弃继承的效力时可能遇到如下问题:
一、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债权人是否可以基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提起撤销之诉?
首先,债权人的撤销权规定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内容为“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并非单纯的财产权利,继承权同时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放弃继承是继承人人格自由的表现,放弃继承权应当理解为拒绝获取利益的行为,而非财产处分行为。
其次,放弃继承权无效的情形限定为不能履行法定义务,主要指夫妻间扶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等,合同义务以及生效裁判、仲裁确定的给付义务作为因契约行为产生的约定义务,债权人取得债权时,并没有考虑遗产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综上,债权人无法通过撤销之诉撤销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
二、 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如何认定其效力?
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理解为对继承期待权的放弃,作为尚未转化为当事人可以处分的现实继承既得权利的期待权,是一种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资格,除了表明推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得为继承这样一种法律地位外,无具体的、现实的权利,因此继承期待权一般不能作为处分的标的,故对于继承期待权放弃的约定,一般不产生法律效力。
但是,基于民法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的原则,如果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在放弃继承时可以预期的继承利益没有重大变化,第三人信赖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认定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有效。例如,子女在间约定,由其中一个子女照顾老人生活医疗,其他人放弃继承权的情形。如果不认定放弃继承子女的意思表示有效,不但会使照顾老人的子女信赖利益受损,也不符合公序良俗的价值观。
三、 对放弃继承反悔的,哪些理由可能被法院所认可?
放弃继承系单方法律行为,作出后即生效,如果允许继承人随意反悔,不利于维护继承财产的稳定性,因此,在作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后又反悔的,法院一般不予认可,实务中,法院可能会认可的理由有以下几个:
1、 继承人一致认可的反悔
禁止继承人反悔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基于民法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其他继承人的信赖利益,当所有继承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没有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因此法院能够认可继承人反悔放弃继承。
2、 放弃继承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如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放弃继承表示确非其在理性状态下作出,或者存在外部因素的不当影响,或者其他特殊情形,使其不分得遗产将明显不公,则法院有权承认其反悔,允许该当事人参与继承,以维护公平原则。
例如,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对所放弃财产价值认知产生重大错误、为了方便财产转移而作出放弃继承表示或者对继承人人数、身份产生误判等。
3、 放弃继承的基础发生变化
继承人间约定有条件放弃继承的,条件未成就且遗产未分割的,继承人反悔放弃继承,法院可能会支持。
如果继承人在作出放弃继承时,表述为我放弃继承权将我应继承的部分遗产给XX继承,应当认定为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和处分自身财产的行为,不认定为放弃继承。
四、 继承权是否能够部分放弃?
在我国继承法律制度中未对能否部分放弃继承权作明文规定,但通说认为继承权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放弃,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不允许部分接受或部分放弃继承。
放弃对特定遗产的继承不属于部分放弃继承权,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遗产的分割,是继承人对自己财产权的处分,而非放弃继承。
但考虑到我国继承制度尚不成熟,缺乏遗产申报、公示、清算制度,目前,公证实践允许继承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也允许继承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部分遗产。
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