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之工伤认定赔付的合规指引

更新时间:2023-11-30浏览次数:548

一、工伤认定前提条件

1.法律解答:

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2.实操指引:

在一般情形下,工伤认定应当坚持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1)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法律规制: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二、工伤赔付协议的效力

1.法律解答:

工伤赔付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达成的工伤赔付合约,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的信息、发生工伤的原因、处理工伤的措施、违约责任等内容,主要是基于双方的约定而订立。

2.实操指引:

(1)孰先孰后:工伤赔付协议的签订与伤残等级的鉴定。

伤残等级鉴定先于工伤赔付协议的签订。用人单位较之员工处于优势地位,在工伤赔偿等经验上相对丰富,员工在受伤害后未获赔偿前,一般经济窘迫急于求偿。因此,在认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工伤保险赔付协议》效力时,员工对赔偿信息的了解程度,即伤残的效力等级及对应的赔偿数额,直接关乎协议内容。否则,协议的达成难以反映劳动者的真实意思。

(2)数额高低:工伤赔付协议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对比。

建议保持相对持平。工伤赔付协议与工伤保险待遇数额的对比,

能够看出用人单位是否利用了其优势地位。倘若数额差距明显,员工无须举证即可判断显失公平。倘若差额不明显,法院还将结合员工对于相关的信息是否了解、伤残等级是否已经作出等信息判定。

(3)效力状态:有效、无效抑或撤销。

①协议有效。在发生工伤后,已经作出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员工在签订该协议时应当知道其工伤性质以及其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付达成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或者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认定赔付协议无效,或者要求撤销赔付协议,未能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②协议可撤销。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作出前,与劳动者达成显失公平的赔付协议,员工要求撤销并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③协议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用人单位在工伤赔付协议中约定的“一次了断”、“不承担工伤责任”及类似的免责条款无效。


法律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工伤赔付协议企业注意事项

1.法律解答:

工伤赔付协议主要是基于双方的约定而订立的,具有一定的自由约定空间,企业应把握好自身法律风险。

2.合规指引:

(1)企业应告知劳动者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因工受伤得以救治,而设置的社会保险种类。

(2)企业应在劳动者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作出后再进行协商。企业应明确告知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在此基础上协议解决。

(3)企业应注意协议数额与法定数额不可形成显著差别。根据公平原则,企业与劳动者协议赔付数额明显低于法定数额,将得不到支持。


法律规制: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四、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时间

1.法律解答: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停工留薪期时间一般为12个月。

2.实操指引:

关于停工留薪期时间适用问题,主流观点为:工伤或职业病员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司法实践中若有工伤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的,一般12个月内均认可)。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工伤员工或其近亲属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经参保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待遇

1.法律解答:

停工留薪期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可以享受到的工伤保险待遇。

2.实操指引:

(1)停工留薪期内,员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员工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对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工留薪期满的工伤员工,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如因工伤不能从事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按不低于病假待遇的标准(不能低于本地*低工资)支付相关待遇。

(3)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所有待遇,享受工伤社保的伤残待遇。


法律规制: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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