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获/自首?一文读懂公安电话通知到案的认定

更新时间:2023-08-03浏览次数:1057

show_470000542_1690872393715.jpg

自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要量刑情节,指嫌疑人在自由状态下主动自愿的将自身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的,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对于每个刑事案件,嫌疑人有无自首情节,对从轻减轻刑罚的幅度、能否适用缓刑、不起诉有着重要的影响,属于“兵家必争之地”。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本文讨论的是嫌疑人按照办案人员的电话通知,到达指定地点并如实供述后自首的认定问题以及注意事项。

实务中办案单位考虑到节约司法成本以及给予部分嫌疑人主动投案的机会,时常会采取电话通知的方式要求嫌疑人到达指定地点配合调查。但同样是电话通知到案,有些嫌疑人*终被认定为自动投案,有的却丧失了该情节。

笔者近期办理的一个案件,*初公安机关出具了一则到案经过认定为抓获,后经过辩护,嫌疑人向人民检察院说明了被公安机关电话欺骗到达指定地点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详细过程与情况,*终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认定为自首并宣告适用缓刑。

一、各种类型的电话通知到案及后果

实务中,电话通知到案的形式五花八门,有直接告知的、不予告知的、欺骗的等等,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判断电话通知到案是否认定为自动投案,主要考虑嫌疑人投案的自愿性与主动性,故根据上述规定以及案例检索可得出结论如下:

(一)办案单位直接告知调查的事实

这种情形*为普遍,办案单位在电话中便直接说明了涉嫌的罪名或事实,要求嫌疑人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充分给予了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知情的权利与自动投案的机会,嫌疑人按照要求前往并如实供述后,基本都能认定为自首。

(二)办案单位不透露任何信息

这种情形下,办案单位只在电话中通知嫌疑人前往某地点,在电话中只表明身份但不透露任何事项,此时司法机关重点审查嫌疑人是否明知公安机关是找其了解相应犯罪事实。如果在首次笔录中嫌疑人明确表示不知道通知原因的,一般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相反,嫌疑人明确表示清楚通知原因的,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三)办案单位欺骗到案

实务中,办案单位为防止嫌疑人警觉和逃跑,往往以核查户籍信息、颁发相应证件等理由或伪装成其他单位人员的身份诱使嫌疑人前往指定地点后抓获。这种情形下,即使嫌疑人自愿前往办案单位,往往因为缺乏投案的自愿性而不认定为自首。故对于嫌疑人确实被欺骗而前往办案机关的,不认定为主动投案,但如果嫌疑人认识到了是办案机关的办案手段,仍愿意自动前往配合调查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主动投案。

前文中抓获辩护为自首的案件,嫌疑人明确知晓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的原因并不是核查户籍信息而是调查其涉嫌“帮信”罪的犯罪事实,但到案后笔录中记录的到案原因并不清晰且公安机关出具了抓获的到案说明。辩护人了解后立即联系了人民检察院反映该情况,通过人民检察院固定了嫌疑人投案主动性和自愿性的证据,*终认定了自首。

法律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解释》**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 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 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 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 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二、接到办案单位电话通知后的处理方式与注意事项

根据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规定,定罪证据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情节证据只要达到有相应证据的印证证明即可,综合上述规定、结论、相关案例以及笔者亲办案件,对涉嫌相关犯罪的人员接到办案单位电话要求前往指定地点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争取自己的自首情节:

(一)向身边亲戚朋友表明将去办案机关投案自首,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在投案前进行录音录像表明自己明确知悉办案机关电话通知的原因和事项并交由他人保管。

(二)到达办案单位制作笔录时,办案人员会核实前往办案机关的原因,此时一定要明确表示是自己知悉涉嫌某项犯罪,接到电话后主动前往办案机关配合调查,并核对纸质笔录是否记录。

(三)接到电话后可以直接拨打110说明情况并原地等待或按照其要求前往指定地点,又或者直接前往其他办案单位说明情况。

*后,在把握住自动投案的情节后,如实供述也是认定自首的必备条件,自动投案后不如实供述的,不属于自首,笔者将在后续更新如实供述的认定条件以及注意事项。

全国热线:023-63067180
邮箱:jianshilaw@163.com
公众号
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