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也建议取消寻衅滋事罪

更新时间:2023-03-07浏览次数:1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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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再次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引起广大网友热议,支持与反对的声音并存,相关话题更是一度冲上热搜**。

这一提案自2008年朱征夫担任人大代表以来,一直呼吁到现在。朱征夫表示,寻衅滋事罪存在明显缺陷,许多与该罪名有关的概念过于模糊,不仅对司法实践构成困扰,也极易被滥用,造成社会过度刑法化。

对于朱征夫代表的这一提案,笔者也希望经过代表们的审慎讨论后*终能得到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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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被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该罪的设定要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具体内容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从流氓罪中分解出的罪名。在1979年刑法中,被认为存在三大口袋罪,即投机倒把罪、流氓罪和玩忽职守罪。现行刑法对1979年刑法中的“口袋罪”进行了适当分解,如投机倒把罪分解后形成非法经营罪,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和寻衅滋事罪四种犯罪,目的即是为了明确犯罪行为所对应的罪名,避免“口袋罪”,但是寻衅滋事罪在如今的司法实践中的滥用又导致了新的模糊性。其所列犯罪行为“宽泛”、与其它具体罪名“重复混淆”,解释又具有随意性任意性,不得不承认这种模糊性降低了对刑法的使用门槛,有威慑力,也便于打击犯罪,在一定程度上为维护社会稳定起了一定积极作用。然而,也因此为执法机关滥用公权力开了绿灯,部分条款甚至限制了普通老百姓正常表达意见的权力。

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存废争议由来已久,刑法学界一直都在讨论取消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寻衅滋事罪对构成要件的外延缺乏封闭性的限制,导致构成要件的模糊,极其容易出现入罪化的倾向。不仅罪与非罪模糊,在此罪与彼罪中也存在大量的竞合交错,其规定的四种情形分别都能在其他罪名中找到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同时又因条文的粗疏还可能被扩大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滥用致使其无法满足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明确性,完全违背了刑法*重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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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们不断听到“寻衅滋事”类案件新闻,一些引发舆论反对,后来得以纠正的案件有不少就是以“寻衅滋事”罪名抓的人,不仅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也减损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如果“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惨剧会接连不断的上演,一次次不公正的司法会彻底污染法治水源。对于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并非唯一打击手段,在当前强调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以寻衅滋事罪为代表的口袋罪,条文过于抽象模糊,不仅不符合形式上的合法性,更不符合内容上的正当性,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角度,都违背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法治精神,突破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界限,不符合刑罚谦抑性的发展趋势。因此,司法机关应当明确《刑法修正案(十一)》限缩口袋罪的指导意义,应从立法改进和司法实践的整体角度出发,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并遵循刑法谦抑性的思维。

希望该罪早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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