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人员能否兼任公司监事?

更新时间:2022-11-22浏览次数: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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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大家准备设立一家新公司时,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要求确定所设立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监事,只有确定了这些人员,市场监督管理局才能准许该公司的设立。此时如为图便利,能否安排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监事为同一人呢?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考虑,答案是:不可以。

至于财务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行使监督职能的原因,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一、从监事会的法定职权、财务工作的具体内容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明确了监事不得兼任高级管理人,而财务部负责人亦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即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但财务人员需要细分为财务部负责人和普通财务人员,而《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普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此时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所明确的监事会的六项法定职权,包括了监事会拥有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在该审查财务权中,赋予监事会职权的出发点基于对公司利益的保护,针对因未防范可能出现由于监事特殊身份而产生的风险,监事的任免应以公司利益维护为目的,而非滥用职权满足个人私利或者干扰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公司的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等资料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复杂性,必须由具有专业财会背景的财务人员处理登记、编制、核对、查验等事项。

在此情况下,如财务人员即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由编制会计账簿的财务人员同时兼任查阅会计账簿的职权不具有合理性,自己监督自己的行为有悖于《公司法》设立监事会制度的立法本意。

因此,无论从《公司法》对于监事会职权的设定、《会计法》对于财会人员的工作要求以及公司风险防控的角度出发,即使是普通的财务人员亦不可作为公司监事行使监督职能。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二、参考行政法规及具体行业指引均明确了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其中当然包括财务执行工作。

以下述《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和《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两则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指引作为参考,即使公司性质不属于《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项下规制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或其他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上市公司,但在各种性质的公司主体中,监事会的本质均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财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包括处理日常账目、纳税申报、编制财务报表等,属于公司组织架构中的执行者角色,若其同时担任监事,则还要承担监督者的角色,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中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要求。


【法条指引】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2号]

第五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活动及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国有金融机构是监督的关系,不参与、不干预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检查国有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 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 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 

(四) 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

第六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倡导推荐事项:

1.建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及密切关系人不担任公司监事;

2.建议公司财务、资产、投资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兼任职工监事。

3.为保障监事符合任职资格,建议公司要求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

4.为保障监事符合任职资格,建议公司监事会当对被提名的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告知提名人,并要求其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

第七条 企业在确定职权和岗位分工过程中,应当体现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要求。不相容职务通常包括:可行性研究与决策审批;决策审批与执行;执行与监督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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