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资争议系列(一) - 不服一裁终局的劳动仲裁裁决书,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2-11-30浏览次数: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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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仲裁裁决针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裁终局”

众所周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设立终局裁决制度的目的,是让更多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简单、小额案件以及涉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争议的案件终结在仲裁阶段,既减少劳动者诉累,又节约司法资源。

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对于劳动者,无论其作为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就不存在“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只要劳动者不服,都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有仲裁裁决自动失效。但是,针对用人单位而言,就存在“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了。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对于劳动仲裁机构针对下列劳动争议所作出的仲裁裁决,针对用人单位来说是终局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对用人单位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机构均会在仲裁裁决书中明确该裁决是否属于“一裁终局”。那万一出现没有告知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用人单位是否拥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呢?答案是“No”!《*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哪怕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只要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均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也就是说,法律不会因为仲裁机构的前述疏忽,就赋予用人单位可以对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书提起诉讼的权利。

用人单位会问:那万一出现劳动者的仲裁请求一大箩筐,仲裁裁决既涉及用人单位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终局裁决事项,又涉及其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非终局裁决事项,那又该怎么办?那么,恭喜用人单位,在此情形下,你可以针对不服的所有裁决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要在这里强调一下,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对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考虑的范围是仲裁机构的“裁决事项”,而并非针对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请求事项”。这一点不能犯糊涂。


“一裁终局”非剧终

面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怎么办?俗语说:上帝给你关上了一扇门,却也会给你开一扇窗。这一扇窗,就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该条规定**款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存在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即使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用人单位是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这得提醒用人单位,在仲裁阶段要积极、充分地向仲裁庭举示证据,尽量在仲裁阶段查明事实,想要到法院诉讼阶段搞证据突袭是不可取的。然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款规定的第(四)、(五)项情形,针对仲裁裁决书反映法律事实的证据,用人单位却可以在这两方面有所作为:一是甄别出支持裁决事项的关键证据系劳动者伪造,二是证明劳动者隐瞒了关键证据足以影响公证裁决。当然,即使劳动者存在伪造证据、隐瞒证据的情形,但前述证据不足以实质影响或改变裁决事项的,也没有什么作用。

除了证据之外,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逐一梳理和审视“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是否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款规定的其余四项情形,也能从中找到许多机会:

1.审查是否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劳动法的渊源来自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范文件,可谓繁多,仲裁员要完全熟悉和掌握,本身要花很多功夫,更或者说很多仲裁员力所不逮。当然,某些仲裁员还存在一种心理,劳动争议案件太多,反正还有后面的法院诉讼可以救急,认为裁决显得粗糙也很正常。此外,除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之外的地方性法规和各种五花八门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往往具有较强的地域性,也会经常修改或废止,有时甚至还会互相冲突。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不能说严重,但时有发生。再加上法官与仲裁员在裁审思维方面存在客观上的较大差异。然而,随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1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裁审衔接机制意见》),两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诉讼与仲裁程序有效衔接、裁审标准统一的新规则、新制度,已经或将要联合陆续发布多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法律适用标准,以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以此培养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自觉守法用法意识,提升仲裁、司法质效和公信力。


2.审查劳动仲裁机构对裁决事项是否存在管辖权。对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或非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管辖,不适合劳动仲裁机构前置裁决;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与劳动行政机关之间因实施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劳动行政争议,应当由人民法院以行政诉讼案件受理管辖;对于发生在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错误按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对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侵犯劳动者社会保险利益的,应当通过行政投诉和举报解决,不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解决


3.审查劳动仲裁机构是否遵循必要的仲裁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仲裁程序极为简单,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7年5月8日公告公布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对有关劳动人事争议的仲裁程序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是,仲裁程序规则的完善程度完全无法与诉讼程序规则相比,加之仲裁员未能严格执行的原因,往往存在诸多程序问题,无法有效保障用人单位的答辩权和陈述权,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4.至于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是否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用人单位具备这种证据的可能性较小,一般不予以考虑。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审查核实后,若存在该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提出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的时机和范围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已废止)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裁决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裁决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理。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裁决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

从前述规定来看,虽然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会因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发生效力,但在人社部发﹝2022﹞9号施行前后,在当事人仅仅就部分仲裁事项提起诉讼时,对未提起诉讼的其余仲裁事项,人民法院是否进行重新审查和裁判却有截然不同的态度。

在人社部发﹝2022﹞9号施行前,原载《<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法释[2001]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不是部分不生效。但在审判实际工作中,同时应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进行审理,并作出处理”;而*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持同样观点。因此,人民法院在诉讼阶段将对仲裁裁决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并就双方争议事项作出裁判处理。在此情形下,若用人单位不服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完全可以在“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下达15日内暂不提出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以等待并获悉劳动者提起诉讼的具体情况后再行决定;如劳动者在该期间内提起诉讼的,用人单位就没有必要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了;如劳动者在该期间内未提起诉讼的,用人单位可在仲裁裁决下达15日后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在人社部发﹝2022﹞9号施行后,人民法院严格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则,在诉讼阶段仅仅对劳动者已提起诉讼的部分仲裁裁决事项进行审理和裁判处理;而对于劳动者未提起诉讼的部分仲裁裁决事项,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基层法院将直接在判决书主文中予以确认而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事项不服的,用人单位仍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此外,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生效的解释》(法释[2001]18号)**、二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日起恢复法律效力。因此,为防止因劳动者对仲裁裁决起诉后又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而导致原仲裁裁决生效,用人单位只要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事项不服,*妥当的方式均应当在裁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而不必考虑劳动者是否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也不必考虑劳动者就仲裁裁决事项部分起诉还是全部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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