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超市因“漏扫”猪肉而对老人罚款事件的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22-11-04浏览次数: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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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宁波一位老人在超市购物结束离开时,被超市工作人员拦下,并查出有一块价值75元的土猪肉没有扫码付款。之后,该店工作人员以老人没有支付全部商品款项为由,要对其处以2万元的罚款。老人很害怕,无奈之下先将手机中的3000多元全部转到了工作人员的私人账户中,然后回家向家人要钱缴纳后续罚款时,大家大为震惊,从而报警。警方介入后,超市向警方提供的过往视频监控显示,这位老人在自助收银机支付时不止一次有“漏扫”之嫌,并已引起超市工作人员注意。经当地警方调查处理,超市方已出具了谅解书,并退回了罚款,老人及其家人也不再追究超市的高额罚款行为。


该热点事件中的法律问题

该事件上了热搜,引发网友的热议,有网友支持该超市的做法,认为这种顺手牵羊的歪风邪气应该受到打击;也有网友认为超市没有执法权限,不能单方面对老人进行罚款。两方各有理由,到底该事件中老人和超市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将在下文进行简要评析。


老人的行为涉嫌盗窃,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

从超市向警方提供的过往视频监控内容来看,这位老人在自助收银机付款时有多次“漏扫”的嫌疑,同时该老人思维清晰,能操作手机完成移动支付,且能向家人叙述事件的整个过程,说明其自身不存在阿尔茨海默等影响其主观判断的疾病,因此老人的客观漏扫行为能反映老人主观上有通过每次零散地逃单来非法占有商品的故意,根据刑法体系对于徐行犯的定义,老人的行为已涉嫌盗窃。

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以及浙江省根据司法解释发布的《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浙江当地的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为3000元,如果老人的涉案行为窃得的商品价值超过该立案标准,其可能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在情节认定上还会被认定为多次盗窃且既遂。

如果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那老人是不是就可以逍遥法外了呢?其实不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又根据《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七十五条对当地认定“情节较重”的规定,即使老人的涉案行为没有达到当地的刑事立案标准,其也可能因多次盗窃受到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超市无行政处罚权,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可能涉嫌敲诈勒索

超市在整个事件中一开始是受害者,但纵观其处理流程,其以“不希望闹到派出所,让老人留下案底也不好”为由,没有选择在**时间报警,而是采用了截停老人并私下协商的私力救济方式,而后以高额罚款为由,让老人产生对自己违法行为担心公权力机关介入的恐惧,从而选择签署“私了”的协议,并通过超市工作人员的私人账户收取“私了”费用,超市从受害者的地位转变成了加害者,在警方介入后其也意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及时退回了所谓的罚款。

超市不是《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无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于本事件的民事赔偿部分而言,“私了”是双方之间达成的合意,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此部分上协议是有效的,但就免除侵害人可能的刑事责任部分而言,“私了”不产生刑法上免责的效力。因此,该超市的私力救济行为越限,利用了老人的恐惧心理,以“私了”的名义实施了涉嫌敲诈勒索的既遂行为。幸好其及时改弦更张,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升级,否则自身也将面临刑事侦查的不利局面。


面对恶意逃单,超市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超市向顾客提供商品的服务属于在两者间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两者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等价有偿方式完成交易。面对形形色色的顾客,超市应采取哪些合理合法手段维护权益呢?鉴识律师给出三点建议:

一、超市应引导顾客诚信购物,强化对逃单行为受到惩处的案例宣传,从道德的层面对不诚信的顾客形成威慑力,使之不敢逃单。

二、如果遇到有顾客逃单,超市都应该在**时间报警,及时固定相关证据,以追究逃单者的行政责任或向其主张赔偿的民事责任,切不可通过“私了”的方式助长逃单者躲避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侥幸心。

三、全国多地都曝光了一些通过漏扫方式多次逃单的刑事案例,在这些案例时有发生的情况下,超市应该加强对营业场所的视频监控,大型商超还应该引进先进自助收银设备,从技术和制度的层面防止盗损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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