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门口多出个垃圾转运站?

更新时间:2022-10-25浏览次数:727

640 (10).jpg


近日,某小区的大门口出现了令人震惊的一幕:小区业主集结成群,用身体阻拦公路上过往的垃圾清理转运车辆,并与民警和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发生激烈肢体冲突。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据了解,原来是某小区门口多年前被设立了一个大型的生活垃圾转运站,该小区居民难以忍受该垃圾转运站给小区带来的常年累月的臭气与噪音,希望政府能将该垃圾转运站进行搬迁。但经过长达几年的维权,均未能达成民愿。居民迫于无奈,于是就发生了开头的一幕。

“邻避”(NIMBY,Not In My Back Yard,别在我家后院)一词,源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国家。邻避效应指居民或当地单位因担心建设项目(如垃圾场、核电厂、殡仪馆等邻避设施)对身体健康、环境质量和资产价值等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从而激发人们的嫌恶情结,滋生“不要建在我家后院”的心理,即采取强烈和坚决的、有时高度情绪化的集体反对行为。“邻避”运动在社会发展进程中,频频发生,而如今就发生在了上述小区。

如果在你的家门口或者后院突然建设一个大型生活垃圾处理站,你该怎么办呢?鉴识律师给出如下分析意见:


一、在密集居民住宅区设立垃圾转运站的危害

(一)居住在生活垃圾处理站的旁边,*直接的危害就是空气污染。伴随着周边大量生活垃圾的集中汇集,各种类型的废品和生化废物长久堆积,散发出浓烈的恶臭。萦绕在周边的住宅、学校、商场、公园等区域。尤其当天气炎热时,生活垃圾充分发酵,垃圾站的臭气半夜随风飘散,也会影响周边居民的睡眠。垃圾压缩站可能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的恶臭污染物,使得人体产生食欲不振、头昏脑胀、恶心、呕吐等症状,甚至直接对呼吸道、内分泌系统、循环系统及神经系统产生危害。

(二)交通压力大。大型垃圾处理站往往具有非常大的规模,是该片区域的垃圾集中转运点,具有相当大的转运车流吞吐量。且垃圾转运车一般来说载货量大,体积大,如果设立在小区周边或者是设立在路口、天桥、或者其他交通要道处,势必会给当地的公共交通造成较大的运载负担。

(三)噪声污染。大型垃圾转运站存在夜间卸货、作业的情形,加之巨大的转运车流量,可能会对周边小区产生较为严重的噪声污染。

(四)疾病传播。若垃圾转运站管理不当,极易吸引、滋生蝇虫,存在疾病传播风险。

(五)阻碍当地未来经济发展。大型垃圾转运站的存在,或多或少会对周边小区的房价和周边配套建设产生影响,间接阻碍当地经济发展,牺牲了该区域未来发展空间。


二、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选址要求

既然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立在生活住宅区有上述诸多的弊端,那么关于其选址,又有哪些具体的要求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06月14日发布的第1147号公告,结合《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47-2016)第2.1节内容可知,垃圾中转站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

2、综合考虑服务区域、转运能力、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3、设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

4、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的要求。


同时特别强调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不能设立在立交桥或平交路口旁。

2、不能设立在大型商场、影剧院出人口等繁华地段。若必须选址于此类地段时,应对转运站进出通道的结构与形式进行优化或完善。

3、不能设立在邻近学校、餐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和其他人流密集区域。

本文中小区旁的垃圾中转站设立的地方为立交桥下,且位于当地小学、老年公寓和人口密集的居民区旁边。明显严重不符合上述技术标准的要求,存在严重的选址错误问题。


三、在小区民口设立大型生活垃圾转运站,属重大民生决策问题,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区域整体规划时,是否进行了公开的听证和论证,是否积极听取了广大群众的意见,是否存在其他行政不作为的情形?

根据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37 号)第六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同时在作出涉及到民生问题的重大决策之前,必须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规定。且该规定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还可以举行听证会。案涉垃圾转运站的设立激起如此巨大的民怨与民愤,极有可能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项目规划和决策阶段未能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与建议,才激起群众抵触情绪,带来了后续一系列的社会维稳问题。


四、在小区门口设立垃圾转运站,在审批、设计和施工阶段,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的行为?

(一)项目审批阶段,该垃圾转运站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按要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7条、第31条规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二)项目设计阶段,有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6条、第22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2条内容,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相应罚款。


(三)项目在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环评而拒不执行整改的,或涉嫌犯罪。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63条内容,建设单位应当视具体环境影响情况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1.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2.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如果未报批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以相应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同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其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15日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10日拘留。


五、此垃圾转运场项目是否按法律规定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公开?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1条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2018年07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第9条、第10条、第20条规定可知,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1.建设项目名称、选址选线、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应当说明现有工程及其环境保护情况;

2.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3.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

4.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5.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编制过程中,公众均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征求与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通过网络平台,公开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

如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能够按法定要求做到信息透明、政务公开,同时加强信息披露,化解民众担忧,那么公众的愤怒理应不至于此。从一开始便尊重群众的知情权,也不至于到后续将公众的情绪无限放大,引发对立冲突。


六、如果你家门口真的有一天出现了一个垃圾处理站,该怎么办呢?

(一)首先,防范于未然。在项目具体施工前,往往会在施工范围区域张贴施工公告或者在社区的告知栏中张贴施工项目信息。作为可能的切身利益受损者,我们应当积极参与社区或者建设单位举行的“公告会”、“听证会”,积极提出自己的合理意见。

(二)如果家门口的垃圾站已经建立,我们可以:

1.积极与物业沟通,以物业公司为代表,与建设单位协商,寻求解决的途径。

2.若物业公司不作为,则可以收集有利证据,通过业主委员会向社区反映或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投诉。

3.通过正当渠道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公开,获取涉案项目相关联的审批信息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向垃圾转运站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相应损害赔偿。

5.向审批该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并对涉案项目的审批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


总之,我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合理合法地维权,但切记一定不能被情绪冲昏头脑,走上极端的维权之路。

谁都不想自己的家门口出现人人见而避之的垃圾转运站。城市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应该符合城乡建设用地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源保护和空气污染防治等总体规划。工程建设应符合相关地址条件要求,并通过相应的环评程序。但在现实落地层面中,往往会出现规划选址论证程序不充分、论证程序不全面、政府决策程序不透明等问题,从而造成人民群众与政府的对立冲突,使得民众容易产生不信任感,出于切身利益考量而反对建设垃圾转运、处理设施,造成严重社会维稳问题。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话机制,加强事前的信息公开,与事后的协调沟通,避免更多“家门口的垃圾站”系列纠纷产生,避免酿成更多“邻避”情绪和群体性冲突,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上一页:
下一页:
全国热线:023-63067180
邮箱:jianshilaw@163.com
公众号
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