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复旦大学被已开除研究生起诉的新闻在网上引发网络热议。该学生曾因嫖娼被复旦大学开除,但其坚持认为校方此举处分过重,遂将学校诉诸法庭,要求撤销处分。法院对此已进行了审理,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案情经过
2020年9月,复旦大学一研究生小王(化名)在宾馆嫖娼被上海警方当场抓获,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2021年6月,上海警方向复旦大学通报了小王及复旦大学其他两位同学同样的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学校处分决定
2021年7月,复旦大学收到警方通报后,依据《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该三名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
被开除学生反应及后续处理情况
小王收到处分决定后随即向学校提交了《异议书》,小王认为,嫖娼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非涉嫌犯罪,开除的处分过重且无上位法支持。学校审查后驳回了小王提出的异议,并将小王及其他两位同学的开除决定以实名的方式张贴在公示栏。
小王以“处分决定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法律适用错误,目的不合法”为由将复旦大学起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学校的处分决定并同时审查复旦大学关于学生处分及学籍管理的合法性。该案现已由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将择日宣判。
律师说法
一、复旦大学作出的开除学生的决定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对该行为性质的定义,理论和实务上均存在争议,若定性为学校内部行政、管理行为,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笔者结合法律规定及相关判决认为:本案中复旦大学依照《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取得了实施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授权,其对学生作出开除的决定具有外部性、处分性,应将其定性为行政行为,小王依法提出复议和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二、小王是否可以请求一并审查复旦大学的纪律处分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小王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但不能单独请求审查该文件。
三、复旦大学的决定是否合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小王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2.若不属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学校的纪律处罚条例是否违背上位法。
首先,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上位法是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而该规定第五十二条明确指出: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本案公安机关对小王作出的是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那么可以理解为公安认定其行为“情节较轻”。
涉事学校相关条款则自行删除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这两个限定词,则将会导致所有“受行政处罚的学生”被开除学籍,违反了教育部“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才被开除学籍的规定。由此可见,涉事学校相关规定明显不合法,对受到治安处罚的学生一刀切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显然违反比例适当的原则,明显超出了上位法的规定。
四、复旦大学公示学生违法信息是否侵犯涉事学生的隐私权?
根据*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第十二条中明确,犯罪记录属于个人隐私。同时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通字〔2012〕38号)第四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那么个人行政处罚记录等违法信息应当列入个人隐私的范畴,这符合我国《民法典》**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对“隐私”的定义。
小王及其他两名同学的行政处罚信息在校方公示处分前尚属于未公开的隐私信息。因此复旦作为承担行政职能的教育机构,在包含学生隐私信息的纪律处分决定书没有被公安机关合法公开也并没有学生自行公开的情况下,将其进行公示的行为欠妥,学校的做法已涉嫌侵犯涉事学生的隐私权。
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