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征地拆迁不满意赔偿信访有用吗?

更新时间:2022-04-07浏览次数:939

很多被征收人,在遇到征地拆迁不满意赔偿的问题时,**时间想到的可能是信访,而不是行政诉讼。那么,征地拆迁不满意赔偿信访真的有用吗?下面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这个问题。 

很多被征收人认为,只有自己的声音传达到上级行政机关,那么上级行政机关就会为自己做主,但殊不知在选择上访或信访之后,有很大可能会导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逾期,从而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里我们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就不要进行上访或信访。

1.信访与上访也是有区别的,不能一概而论

我国《信访条例》明确了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也就是说上访只是《信访条例》所规定的信访形式之一,也就是说,信访已经包含了上访。值得注意的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2.国家鼓励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信访条例》第15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简单来说就是,能够通过起诉解决的问题,应当直接起诉,而不是进行信访。

3.信访不得越级信访,解决问题时间较长

2014年5月1日,国家信访局下发并实施的《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中明确指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首先接谈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

实践中,由于不了解当地行政机关的组成或者名称,咱们当事人大概率会产生越级上访的行为,该《办法》的实施,也彻底禁止了越级上访的行为。

综上,我们不难理解,行政诉讼解决不满意征地拆迁赔偿问题,是*简单的也是*有效的,而不是信访。如果您有此类问题,欢迎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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